中美貿易開戰後,政府鼓勵鮭魚返鄉將海外資金匯回因此頒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資金回台解釋令,兩者都是現階段計畫回台台商或個人最關心的議題,對於有境外資金回台需求的台商或個人,應選擇適用解釋令或專法,遠東商銀專家團隊建議三大因素納入考量。
遠東商銀表示,首先是匯回境外資金性質是否有證明文件,其二是專法與解釋令的稅負比較,其三為是否能接受資金控管及運用限制。台商或個人應先評估自身財務調度狀況,檢視資金回台走解釋令或專法是否可協助解決目前問題。
財政部年初發布資金回台解釋令,該解釋令主要概念是採「自行舉證」強調匯回資金並非全數應稅,也就是說,台商個人得提出對自己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來主張匯回的資金有哪些是本金?哪些是所得?供稽徵機關認定,即匯回海外資金不一定全部要課稅。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免課稅的三種型態,包含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雖屬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經逾核課期間的資金。遠東商銀指出,這三種資金性質均屬免課稅範疇,台商可以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屬於上述三種免稅海外資金,即可充分諮詢「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並進一步提供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只要符合規定,就不用擔心課稅問題。
遠東商銀說明,海外所得從2010年起開始課徵,之前的部分不用課稅,2011年的海外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7年,2012年部分,核課期間也即將過了,若有相關文件能舉證2012年底帳上資金明確來源,包括本金、當時免稅的海外所得,及開始課稅後卻超過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那麼這些部分資金都可不必課稅。
關鍵在七年前的資料與近七年的資料,七年前的資料就是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相關證明文件須備妥。近七年的資料都還在核課期間內,可檢視有否漏報的海外所得,便能在分別計入各年度基本所得額時,釐清當年度是否有需要繳交最低稅負,再來估算選擇走專法或解釋令了。
財政部於今年初將資金回台解釋令明確化,只要台商個人能用投資證明、投審會核准證書,舉證過去匯出的本金,金額可全額免稅,所得部份則按照基本稅負制課稅,扣除掉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後,按20%稅率核課,匯回的資金將「海闊天空」沒有運用的限制。
遠東商銀強調,8月中施行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專法,主要提供給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即在二年內開放無法證明所得來源的資金,在專戶控管的前提下回台,首年回台稅率8%、第二年為10%,且資金必須在專戶內控管五年,在專戶控管5年後,分三年各領回三分之一的金額,且專法規定,回台資金僅5%可自由運用,但不得投資房地產,剩下95%要放在外幣專戶內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