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品外送員於勤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引發食品外送員是否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事業主是否應負勞動基準法上「雇主責任」、勞動主管機關可否對事業主發動勞動檢查等相關討論。法律上,涉及了外送員與事業主間的法律關係應如何定性的問題。
究竟何謂「勞動契約」?何種法律關係始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問題?向來是勞動法領域的重要戰場。尤其隨著科技、專業知識的快速增長、事業經營或提供勞務型態的改變,在傳統的「藍領勞工」之外,又增加了諸多「白領勞工」以及「非正規勞動者」,也使得「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判斷日趨困難。我國實務上就有「經理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改制前勞委會86年1月9日台86勞動一字第001032號函)、「兼任公司董事之員工」(108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判決)是否為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爭議。另外因為提供勞務型態的不同,最近更有「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事務之工作者」與保險業者間的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對此,參酌勞動主管機關與各級法院、甚至大法官所表示的見解,關於「勞動關係」、「勞動契約」的認定,首先,不可拘泥於形式上之契約文字,應就勞務給付之實質,依個案情形加以判斷認定;其次進行實質判斷時,應從「從屬性」的觀點加以著手判斷。
勞動部為回應前述外送員的相關爭議,除了果斷地認定外送員與事業主間乃是勞動關係外,更頒布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字第1080128698號函),提供勞資雙方或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單位參考,作為釐清個案契約關係之參考。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主要仍是依循向來之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動關係、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之程度高低進行實質認定,並分別就「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列舉具體判斷要素。
一、人格從屬性
就「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勞務地點」是否受到事業指揮或管制約束、是否「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是否「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是否「須親自提供勞務」及「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要素進行判斷;
二、經濟從屬性
就「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勞工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等五項要素進行判斷;
三、組織從屬性
就員工是否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事業主是否提供勞工保險、或薪資扣繳,以及提供相同勞務之員工契約之性質等,加以判斷。
上述「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將向來的司法、行政實務見解加以彙整、並提出數項具體的指標作為判斷基準,對勞動關係的判斷,應有一定的助益。惟仍必須特說明的是,「勞動契約」、「勞動關係」之認定仍必須就個案事實及契約整體內容,實質加以判斷。因此,就事業主而言,仍應加以審慎判斷,亦應儘可能遵守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以免因自身之認知與司法或行政主管機關有落差,而造成違法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