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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林昱均/台北報導

直系親屬不同稅籍 適用自住優惠

舊制老屋移轉放寬適用範圍後,有助房市換屋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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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重購退稅一覽

 財政部近日公布函釋,放寬房屋移轉舊制的重購退稅標準,從原先直系親屬要合併報稅、改為不同稅籍也能享自住優惠。官員指出,如今多數老屋適用舊制,預計放寬函釋後有助房市換屋潮。

 依照我國房地移轉舊制,如果是個人買賣土地、免課所得稅。買賣房屋則按照財產交易所得核實申報,也就是房屋收入減除成本與費用後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成本採當時購入價格設算、並非房屋現值,最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列入隔年5月個人綜所稅申報總額計稅。

 官員強調,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移轉舊制大屋換小屋不能退稅,必須是小屋換大屋才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舊制的移轉有三大要件,第一是出售前一年沒有做為租賃、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二為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要在兩年內。第三指的是個人或其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應於新舊屋辦戶籍登記。

 官員認為,考量到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與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宅用地退稅一致,都是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需求民眾,因稅負而影響重購能力,因此放寬第三項要件。

 官員指出,本次函釋將舊制重購退稅的「受扶養直系親屬」,修正為「直系親屬」。因為受扶養條件下,買賣房屋時直系血親必須在同一稅籍、才有受扶養事實;但如今修正後,不同稅籍也可適用、形同變相放寬,有利於自住戶。

 舉例而言,如果A先生在2005年買中部小公寓給母親B,而A住在北部房屋。如果依照原先規定,A如果要換新屋給母親,買賣年度A、B必須在同一稅籍、合併申報。

 但財政部發布新函釋規定後,A、B在不同稅籍也沒問題,A買高價新透天厝給B,同樣可全額退稅。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買賣移轉棟數自2015年的29.2萬棟,降至2016年24.5萬棟後,2018年已回到27.8萬棟,2019年預計上看29萬棟,顯見近三年房市緩步回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