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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林昱均/台北報導

專法上路兩個半月… 海外資金申請匯回 已突破213億元

 財長蘇建榮4日於立院財政委員會備詢時表示,截至11月1日,申請適用海外資金專法匯回金額為47案,合計213.77億元、達成率約16%,其中企業匯回金額為185.51億元、個人為28.26億元。

財政部指出,台商已實際匯回我國金額為41.43億元,已課稅3.28億元。實質投資案件申請件數仍為10件,3件已審核通過,若按照1+1年規定,最快明年就會啟動投資行動。

 若按照低推估值1,333億元而言,平均每月匯回資金要有111億元,但目前資金專法上路兩個半月,申請金額約213億元、占目標數約16%,比起預定的277億元仍未達標。惟財政部官員認為,隨著中美貿易戰局勢明朗,國際反避稅政策如CRS(共同申報準則)、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明年上路,我國資金將會逐步回流。

蘇建榮認為,資金專法有效引導資金回流、挹注實質投資,這些投入產業的資金將是未來台灣20年的經濟動能。

 財政部自今年4月提出專法低推估一年至少可吸引1,333億元資金匯回、中推估4,272億元、高推估8,907億元。其中,1,333億元推估為近年來每年我國企業獲配(股利及金融商品)境外轉投資金額約1,093億元匯回台灣所設算。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8月中上路,台商資金匯回首年稅率8%、次年10%,實質投資稅率減半。匯回資金有5%可自由運用,另25%可進行金融投資。

官員說,申請適用資金專法,首先要赴銀行開立帳戶、釐清洗防疑慮後,以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待通過國稅局審核與銀行二次審查後,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在核准書發文日起1+1個月將款項匯回存入該專戶。若做實質投資,必須在資金匯回後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投資期間最多為2+2年,且每年1月遞交投資計畫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