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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要興利更要防弊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3日初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提出本法案的行政院勞動部表示,該專法草案從禁止年齡歧視、協助在職中高齡及高齡者穩定就業、促進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支持高齡退休者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5大面向,提升勞動參與。草案除打破勞基法限制,開放讓雇主可和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也將雇用獎助的實施對象,擴大至65歲以上勞工,增加雇主聘顧高齡勞工的誘因。

 根據內政部統計,2018年3月底,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331萬人,占總人口約14%,亦即自去年3月起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社會」。估計2026年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老年人口達20%。並且我國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從2015年起逐年減少,55歲以上勞參率低於日、韓等主要國家,男性退休年齡約63歲、女性約61歲。行政院版草案因而首度放寬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

 勞動部強調,這個專法有5個重心:「1彈、1禁、3補助」,「1彈」是雇主可以用定期契約雇用中高齡勞工,增加雙方彈性;「1禁」是禁止企業對高齡者、銀髮人才有差別對待;「3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

 草案規定,雇主應依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草案有關「禁止年齡歧視」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雇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差別待遇,以及其他多項規定,雇主違反禁止年齡歧視規定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草案有關「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明定,對於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在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基法有關勞工強制退休的規定,除符合資遣規定,不得提前終止契約,並須依法發給資遣費。

 關於「促進失業者就業」部分,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對於將在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個人當中就有一位超過65歲的台臺灣,面對著少子化現象持續,今年已經因為出生率少於死亡率,被部分媒體形容為「生不如死」的社會;因而,以上種種有關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的設計與規範,可以說是很有遠見的立法。

 10月13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本案時,也很難得地沒有政黨對立的爭議;除了少數委員質詢指出,行政院版草案意在活化人力資本,卻排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公務機關、國營企業,不符「鼓勵退休者再就業」的立法初衷,應刪除相關規範。這是委員對此法案的誤解,退休者再就業就不是退休者,而是在職工作者,自然不能一邊領退休俸,同時領正職薪資,豈不成為「雙薪肥貓」?

 論到「肥貓」,這正是我們所擔心本法案未來執行後可能出現的亂象,應在立法完成之前預先防範。除了公司治理非常良好的民營企業,未來本法案可能成為家族企業、政府部門養肥貓的免死金牌。

 因為本法適用者包括中高齡(年滿45歲至65歲)及高齡(逾65歲)之人,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公立學校若要徇私,可以對還在任職但屆臨65歲人員,以本法為依據,先行安排屆滿65歲之後的定期合約,給予相同之待遇、福利,形同「萬年肥貓」。

 公司治理不佳之民營企業,更可以本法為依據,安排家人、親信,在屆退之前就先做前述安排;政府機關有許多「名為民營、實為公營」的公股機構、周邊單位,更因為有此法為據,可以藉著定期契約不斷續約,讓肥貓「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因此,為避免肥貓橫行,適用本法之政府機關對所轄人員、國營事業人員、實質控制之公股機構與周邊單位人員,對逾65歲以定期契約續聘者,應公布續聘理由、合約內容、工作待遇福利與退休前之比較;民營事業機構若屬上市櫃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公布前述各項內容,以保護投資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

 最後,鑑於目前流浪教師、高學歷青壯年失業等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本法應依行業別分別訂定「日出條款」,對於已經因少子化而出現人才不足之行業優先適用;對於人浮於事、青壯失業嚴重之行業延後實施,避免因本法實施而造成更嚴重的世代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