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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文/郭文正

嚴格取締電動自行車 影響產業發展

10月初開始交通新制大執法,針對國內電動自行車有未戴安全帽、車輛改裝與超速等違規情事正式開罰,然而在法源將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切割後,讓執法的警察單從外型判斷也無所適從,因此衍生許多罰單糾紛,雖說依法執行公權力絕對有其必要性,但單就嚴格取締電動自行車,真的有助於國人騎乘安全與改善交通問題嗎?

騎乘電動自行車需戴安全帽,這是無庸置疑,畢竟在同樣的道路行駛戴,安全帽對於撞人或被撞,都是人身安全保護重要的一環,然而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交通亂象,大部分來自於外勞的騎乘,由於外勞較喜歡騎乘免執照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在路上雙載、未戴安全帽、不守交通規則與改裝車輛等違規情事眾多,然而現在交通部卻執意將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切割,只針對電動自行車開罰,在交通改善上,其實助益不大--因為國人本來就較有遵守交通規則的概念,最常發生的情形僅是未戴安全帽與搭載小朋友,如今強力取締未戴安全帽,對後續應有相對成效。

由於都會區交通繁忙,很多是中老年人都以機車或自行車接送小朋友上放學,避過塞車。但前幾年只有機車可選擇,就算是中老年人,也不得不騎乘速度快的機車,騎慢的話引擎燃燒不完全,容易造成空污;騎快,又怕反應不及,造成安全上困擾。如今有電動自行車可供選擇,由於它的車速較慢,相對可以降低中老年人騎機車的肇事率。不過,依規定,電動自行車不可載人,這在中老年人騎乘實務上,有其困擾。交通部是否應該針對民眾的需求,做通盤檢討,以確實找出符合國人需求的最佳管理規範與模式?

而對於時速25公里的限制,既然法源明確規定,在未修法前大家還是要遵循交通規則,只不過,電動自行車時速限制會依據電池容量問題而有變數,同時,下坡路段超過時速25公里,更是會經常性發生,建議政府在管理時,是否應該有彈性空間。

 就像高速公路汽車超速取締,也設有時速10公里的彈性潛規則,因此,針對電動自行車的取締,是否也能在超過時速30公里後,才開具罰單呢?日前更有新北市警察以測速槍取締電動自行車,雖屬職權範圍內,但拿大砲打小鳥,相較於機車,是否不成比例原則?

而最為人詬病的外勞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問題,反而在這一波大執法中,完全摒除在外,路上亂象仍然存在,車子改裝、超速依然持續進行,如何有效管理還真是個問號?!難道交通部希望國人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不要讓電動自行車上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