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加強風險控管,近日修改相關規定,對於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碼者,每年至少應該重新向已查明未顯示發話號碼之客戶再進行查明作業。
證交所表示,根據營業細則第75條第8款第2目之2規定,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為加強風險控管,對委託人以語音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顯示來電號碼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每周篩選語音下單未記錄發話端號碼之客戶明細,查明原因及確認是否為本人下單,並作成紀錄備查,同一年度已作成紀錄者,得不再執行查明作業。
二、每年至少應重新向已查明未顯示發話號碼之客戶,再進行查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