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公司治理協會4日舉辦「獨立董事執行職務風險應有豁免機制,民事責任應訂有明確條件及上限」研討會,邀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心悌等各界人士探討獨董在財報不實的究責,其中,當訴訟發生時「由誰來舉證?」成熱議焦點。
上市櫃公司獨董去年爆出一波離職潮,主要由於身為獨董的被告風險與其酬勞不成比例所致,並牽涉公司治理危機。張心悌研究近十年裁判案指出,獨董最大的法律風險來自「財報不實」,在獨董是否需要負責的認定上,自2013年以後的法院判決多不利於獨董。
對於獨董的自保,張心悌提出三種免責抗辯,包括「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接觸之資訊教公司內部人為有限」、「基於專業分工,信賴會計師簽證」及「吹哨者之抗辯」,惟以第三項在法院已有較明確的見解,實務上獨董如發現財報異常可透過「決議時持保留意見」、「舉發」,視情況搭配「辭任」等三步驟以自保。
當獨董遭控告該負公司財報不實之責時,由誰來舉證?是本次研討會討論熱度最高的議題,就目前所採的「推定過失」,即由獨董本身舉證,然法院判決多未就獨董地位特殊性在抗辯事由上做不同考量,而在民事責任有失之過嚴情形,令人怯於擔任獨董職務,或採取風險趨避態度,無法發揮其功能,不利公司治理。
因此,張心悌認為,獨立董事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應由「推定過失」責任調整為「過失」責任,主要在於舉證責任的轉換,然其在財報審查上仍必須盡其注意義務。
不過,邱欽庭指出,「投資人如何舉證?」相較獨董可獲取的資源,投資人舉證的難度更高。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要請求權基礎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行為」與「股價因財報不實跌落而造成股東損失」不可一概而論,因其並未侵害股東的行使權利,投保中心多年來為投資人的官司也因此打得辛苦。
所幸,證交法增加第20條之1為此解套,投保中心的勝訴機率也隨之提高。邱欽庭指出,在該法條上的法定免責,包括「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等內容無虛偽或隱匿」,建議獨董在監督公司過程中,可以透過如email等方式留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