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99年1月25日首次公告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電能躉購費率均一體適用「簽約時躉購費率」,隨後又突然於99年12月17日公告修正,變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電能躉購費率為「完工時費率」,並延續至今尚無調整,然今日整體環境已進入地面型太陽光電建置需求,政府一方面力推太陽光電,另一邊又以完工時費率卡業者,實屬矛盾,應順應趨勢改回簽約時費率。
所謂簽約時費率係指太陽光電設備投資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依簽約日屬於政府規定的期別,認定20年期之賣電費率,反之,完工時費率則以設備完工掛表日所屬期別來認定費率。由於購售電契約簽約後,投資者仍有不少行政作業、發包採購及工程施作甚至陳抗需處理,往往很難在政府指定的時間內完工掛表,而造成費率差價損失。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嚴坤龍表示,過去多次發文或籲請經濟部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電能躉購費率以無分裝置容量級距恢復為適用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費率,與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具有相同之設置條件,由於當前設置環境、背景與條件與99年已然不同,應考量目前太陽光電設置環境及2025年20GW目標達成亟需業界大力投資等之需求,改為簽約時費率有其必然性。
國內歷經9年推動電能躉購制度,至108年5月15日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方達到3.31GW,然預期後續每年安裝量將達2GW以上,顯見未來每年太陽光電安裝工程將極為浩大,若政府堅持完工費率之門檻,將造成系統設置產業之經營困難,諸如趕工、缺工、缺料、設置品質降低、工程期限違約、逾期罰款、工(公)安意外、工程糾紛、工班假日加班無法充分休息及投資者無法事先掌握投報率的問題,因此調整為簽約時費率刻不容緩。
由於當前國內太陽光電設置環境較以往更為複雜,大容量系統之電能躉購費率接近甚至低於市電尖峰費率,投資報酬降低,因而設置者對投資評估之審慎程度拉高,對系統投資設置態度愈加保守,又因採用完工時費率,投資者無法於工程契約或設置場址租約簽約前做好投資規劃及評估,導致其投資行動明顯延遲,此現象除將傷害國內太陽光電設置產業發展外,同時對20GW目標之達成構成嚴重威脅。
另外,有所謂簽約時費率將造成部分太陽光電設置者無故拖延開工致不利20GW設置目標之達成,其實現今業者百家爭鳴此情況少之又少,且依台電公司施行之同意併聯排序機制,設置者一年內無相關設置行為者,其申請案之併聯排序權益將遭取消,因此不應該以發生機率極低之情事作為政策執行之理由。
該公會認為當前背景環境已不同於過去,完工日費率規定已成為障礙,不能讓綠能發展虛耗,主張「無分容量級距」,改回簽約日費率,所有再生能源一律平等,並於今年儘速生效且朔及既往申請案尚未完工者,以促進國內太陽光電產業獲得更穩健發展的設置環境,並順利達成2025年太陽光電20GW設置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