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監管,證交所董事會18日決議,未來上市公司子公司擬赴海外掛牌,須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出具所有承諾事項,並對相關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另外,未來上市櫃公司子公司申請上市有「重大影響」情形,證交所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時須採重大決議,即須2/3的審議委員通過。
前項新規定,市場解讀為「鴻海條款」,為圍堵上市公司子公司海外掛牌,再祭出新的緊箍咒;而後項的新規定,則被市場視為「緯穎條款」。
證交所18日董事會通過將再修改「營業細則」第48條之3修正草案。證交所說明,上市公司子公司到海外交易所掛牌,因當地主管機關或證交所要求出具承諾事項,這些承諾事項對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都有一定的影響,基於慎重起見,上市公司要先設置特別委員會,讓特別委員會就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承諾事項,是否對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業務、財務及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進行審議。
證交所表示,接下來特別委員會再把審議結果提到董事會決議,決議通過後必須在最近一次股東會完整報告,目的要讓國內投資人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子公司在海外掛牌時有其考量,對上市公司權益有什麼影響,也是證交所經過審慎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的監管原則。至於特別委員會成員,則依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辦法設立,若已設有審計委員會就由審計委員會出具承諾事項。
有鑑於之前緯穎上市爭議,證交所董事會通過將修改「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及第28條之8暨「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之2修正案。未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上市出現「重大影響」,在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時須動用重度決議,即須2/3的審議委員通過。目前一般的案子為1/2通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