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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汪士邁、邱佩冠■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執行顧問、助理合夥律師

金融機構可以風險基礎方法 評估經濟實質相關風險

筆者之前發表「經濟實質法,你不能不知的三個重點」後,相信即使是對此議題未曾了解之讀者,也能對何謂「經濟實質法」有基本認識。加以近來與金融機構業者交流,發現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故意留白」,對於金融機構控管客戶風險造成相當困擾,亦有金融機構於法規明朗前,暫緩同意對位於免稅天堂之OBU客戶開戶及授信。筆者以下提供目前協助金融機構之經驗供參,希望對銀行或對客戶而言,經濟實質不再是「妾身未明」,而能真正「了解它、接受它、放下它」後,回到建立客戶關係之正軌。

 一、免稅天堂除了免稅之外仍有其他價值

 有人問,有了經濟實質法之後,開曼與BVI將何去何從。事實上,除了免稅以外,免稅天堂多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體系,故傳承英美法系之公司治理彈性。以海外回台上市或作為控股公司來說,開曼法的股東保護較易調整至接近本國法要求,公司章程之設計對於公司治理也相當有效率,加上過去累積之授信實務機制(例如境外股票質押公示登記流程),也易於銀行從事授信風險控管。因此,免稅天堂除了免稅之外仍有其他價值,它不會像恐龍一樣一夕消失。

 二、銀行可使用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評估經濟實質風險

 銀行過去已善用風險基礎方法評估防制洗錢風險及法令遵循風險,銀行亦得以此方法建立控管經濟實質風險之內部控制程序。例如,銀行可先將9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分類作固有風險評估,將控股公司列為低風險,將智慧財產權活動公司列為高風險,將其他相關活動列為中風險,再依據客戶之自我法規意識(例如是否對經濟實質法有充份了解並有因應計劃)、往來金額及項目(例如存款、放款或信託風險應有不同)等指標再作風險之細分,配合經濟實質法之施行時程(例如2021年當地主管機關可能給予反饋)訂立不同風險下,每一階段之控制點及重新檢視頻率,而主管機關亦可將此項目列為今年之查核重點。最後,如殘餘風險(即固有風險經由控制措施降低後之剩餘風險)在一定範圍內,繼續維持客戶往來或開新戶也未嘗不可。

 三、了解經濟實質法每個參與者彼此間之利害關係

 經濟實質法首當其衝者為註冊代理人及相關產業,幾十萬人過去以此為業,突然之間一股撤出潮,他們不得不出來安撫人心。免稅天堂主管機關則面臨兩難,一方面他們必須滿足OECD要求(請見筆者前一篇文章),一方面他們也擔心造成龐大撤出潮。香港、新加坡政府則較為振奮,特別是新加坡政府,張開雙手希望好的企業能改以新加坡公司作為總部。再來就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一方面有法遵議題,一方面也在思考是否有任何商機。最後就是像筆者這些專業服務人士,利用這一波變動抓住機會展現專業。因為從不同角度出發,有人把經濟實質法講得很嚴重,有人講得雲淡風輕,無論您面對的是哪一種版本,只須記得這不會是世界末日,任何決策不過就是風險與成本的考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