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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邱莉玲/台北報導

施振榮:文影視音著作權 應由文化部主管

 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6日呼籲,推動現行著作權法修法,對於文、影、視、音等內容創作著作權主管機關,應透過法令修訂明定由文化部擔任,對於藝文生態長遠發展較有利。

 日前施振榮已致函立法院長蘇嘉全、經濟部長沈榮津及文化部長鄭麗君,希望爭取立院及相關部會對推動修法的支持。他之前擔任6年國藝會董事長,現任文化科技發展聯盟召集人,長期與藝文界接觸,深知「音樂著作權」歸屬問題受到藝文界關切,特別是公播版授權費用偏高,可能讓部分音樂推廣受限。

 施振榮強調,消費者愈多,音樂創作所能創造價值愈高,但如何讓所有利害相關者利益平衡十分重要,包括音樂創作人、中介者、音樂加值者、消費者等,更重要是以整個音樂圈生態平衡和蓬勃發展為目標。

 考量著作權為文化權一環,且為完整文化政策,就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考量,由文化部主管著作權業務,應有正面意義。

 施振榮表示,一般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營業秘密,泛稱智慧財產權,但在本質上截然不同。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自然產生,專利權或商標權則必須申請註冊及審查,更重要差異是三者利用方式,發明概由企業商品化,利用商標在市場銷售,基本上是B2B經濟交易,著作幾乎是個人創作或表演,屬於C2C模式,攸關大眾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