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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呂雪彗/台北報導

上市櫃用電大戶注意 綠電條款來了

採電證合一制,衝擊5、6千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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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重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上周五立法院三讀定案,這項立法的「大戶條款」明訂「用電大戶購買一定額度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強制用電大戶有四種途徑使用一定比例綠電。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規範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必須走「電證合一」制度,不能只買憑證來符合法律要求。

 由於此一規範,估計影響5、6千家企業,幾乎多數上市櫃企業都被納入管理,且要求綠電使用比例至少達10%以上,未來綠電需求勢將暴增,企業用電支出也將隨之增加。

官員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的大戶條款,要求用電大戶需使用一定比例綠電,需求面會大增,另設計綠電可透過直供、轉供機制自由買賣電力,及保證收購價格制度(躉購機制),此會讓供給量增加,鼓勵綠電開發商尋找客戶,跨出自由化的第一步。

官員說,若潛在客戶未採購20年這麼長,可隨時回到台電躉購機制,雙軌自由轉換,這幾年躉購費率年年下滑,但業者不必擔心回到躉購機制價格會被打折扣,將依簽約時價格躉售回台電,讓綠電開發商無後顧之憂。

這次大戶條款,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四種管道,包括裝設再生能源(自己發電)、儲能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繳納代金等。若參照地方自治條例,契約容量大於800瓩工業、服務業,均納入用電大戶範疇,估計影響5、6千家企業,相關門檻經部能源局近期會和地方政府研商,一定使用比例至少應會達10%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種管道明訂「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官員說,此與政院版「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不同,立委審查法案時,認為不能只買憑證否則會衍生爭議,因此立法已綁定走向「電證合一」機制,亦即要求用電大戶不能只買憑證,來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

官員表示,國外有「電證分離」制度,綠電有很多商品組合,主因國外電業完全自由化,可買賣電證合一商品,也可購買電證分離商品,或作綠色資費方案組合,即付費每度4元,由賣電的人幫買主自行搭配40%綠電、60%市電等。

不過,國內電業才剛通過轉供立法,尚未跨出綠電自由化的第一步,官員說,社會上對何謂綠電?何謂憑證?何謂沒有電的憑證?不是很了解,應先擱置有疑慮的電證分離制度,讓直供、轉供先行上路,等綠電自由化成熟,且綠電數量達相當規模,第二步再推動電證分離制度,比較符合國際穩健、漸進的潮流趨勢。

(相關新聞見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