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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呂雪彗/台北報導

僑外商來台投資大鬆綁

由「事前核准」放寬為「原則事後申報」,85%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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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法重點

 僑外商來台投資大鬆綁!行政院3日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審查程序大幅簡化,將目前的「事前核准制」,放寬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以過去平均一年3,500件為例,修法後85%即3,000件可改「事後申報」制,僅500件維持事前核准,大大增加僑外資來台投資意願。

 惟不以100萬美元作為事前或事後界定唯一門檻,將增訂多元指標。需「事前核准」制包括四種樣態:一、依投資行為、投資型態區分之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上案件;二、投資負面表列屬限制類限制投資項目;三、投資人為外國政府(包含主權基金);四、特定地區投資人,即配合聯合國實施經濟制裁,或來自特定地區涉及反恐需特別申報案件 ,需維持事前核准制。

 經濟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表示,初期設定一定金額門檻為100萬美元,一定持股比例以10%為原則,惟未來訂定子法時,將研商是否有調高必要,並洽央行意見,俟上軌道後有放寬調升空間。不過,張強調,不以金額為界定事前或事後單一門檻,會增訂多元投資樣態指標。單純併購型態,例一般合併、分割、新創型態,均用申報制,較複雜的併購樣態維持事前核准制。

 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方面,張銘斌說,未來投資人申請案文件不齊備,主管機關須5日內通知補件,受理後1個月內須做出准駁;如需送其他機關,須兩個月內做出准駁,若涉及特別法規定處理期間,如NCC,需在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准駁。

 提高可預測性方面,明定審查標準,對於投資禁止類項目、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同意限制投資項目,應予駁回。而涉及對國家安全、公序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應限制或駁回。

強化管理措施方面,張銘斌說,外界憂心大幅採申報制,恐危及國家安全,未來將加強追蹤,增訂主管機關「事後管理」權限,讓違法行為命其改正或廢止投資。

 罰則部分,現僅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這次修法增訂多樣罰則,投資上市櫃財務投資,針對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加以管理,要求申報、如不實申報可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最重停止投資證券1年或註銷登記。如非上市櫃企業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處12萬至60萬元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相關新聞見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