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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陳碧芬/台北報導

街口支付給利息?金管會糾正

 街口電子支付公司預計9月3日上線新服務,以「街口託付帳戶」提供使用者1.2~1.8%的保證年收益,金管會28日表示,業者宣稱這是「行銷活動」,仍已超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自律規範」,且電子支付業的儲金部位因業務性質不同於銀行存款,不得有保證收益率、不能付息,即使用代幣取代現金也不行。

 根據街口支付的說法,新服務是為鼓勵使用者開通街口電子支付帳戶,因此廣告強調「保障年收益」、「採複利每日計息、每日給息、每日利息自動滾入本金再賺利息」等,內容因而驚動金管會。

 金管會昨天連絡街口支付,初步要求提供書面資料,包括完整活動細節,並請街口派人到金管會說明。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已告知該公司在9月3日上路前,不得有任何不當行銷動作。

 金管會對於街口支付此次的活動有兩大糾正,一是依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不得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而銀行公會的「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自律規範」第5條第1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從事行銷活動,不得以行銷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

莊琇媛表示,已要求街口公司的活動須符合法令規範,並調整相關行銷活動細節。

 其二是街口支付對外表示「保證年收益」主要是來自合作投信基金公司的給息,但不願透露是哪一家業者。該公司向金管會的說法,是「相關作業均由街口公司自行辦理,並未涉及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合作」。

 莊琇媛表示,今年4月20日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兩者並沒有關係,且因為目前投信公會有疑慮,沒有任何一件申請案。

 金管會強調,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收受儲值款項」等業務,與銀行業所經營的「存款業務」不同,不宜以「利息或保證年收益方式」作為行銷給與方法,業者未來若改以虛擬代幣作為帳戶餘額的回饋也不行,因為這些都等同於現金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