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中開始,比特幣價格飛速上漲,至12月17日達到高峰,接近2萬美元,隨後又迅速貶落,降至6千美元附近,其他相關加密貨幣,例如以太幣、瑞波幣大致呈相似走勢。伴隨加密貨幣價格漲落,也帶動區塊鏈技術受到重視,區塊鏈技術的分散式帳本、去中心化、不可竄改等特性,逐漸受人重視。而另一方面,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究竟是創新還是騙局?各界議論紛紛,莫衷一是。
在立法院,幾位力挺創新科技的跨黨派立法委員,仿效日本、韓國與新加坡等加密貨幣發展迅速的國家,自主成立「區塊鏈連線暨產業自律組織」;另召開「區塊鏈金融公聽會」,積極推動區塊鏈發展與加密貨幣及交易所的合法化。至於在相關主管機關方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指出,將跟法務部協商,未來使用者在作數位貨幣與法定貨幣要交換時要採「實名制」,由銀行做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客戶),而且加密貨幣業者要有自律組織。
從比特幣問世開始,區塊鏈技術的兩大特性:去中心化及資料無法被竄改(其他特性包括交易不可否認、可被追蹤等),日漸受肯定。區塊鏈的應用想像空間跟發展潛力極大,從金融領域到物聯網、雲端運算都可以看到它的身影,詳細列舉可以超過50個項目。一般認為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方面至少有6大應用:密碼貨幣、支付清算、電子票據、徵信管理、證券交易、保險管理等。
事實上,區塊鏈本身是一個基礎建設,底層是相關技術的協議,中層是各種應用服務系統,上層才是個人或企業組織的實際應用。底層協議不同的區塊鏈,彼此在提供應用及服務時將無法互通,因此不同的區塊鏈聯盟,互相拉幫結黨力求壯大聲勢,以期能有較大之市場占有率,中國信託金控和富邦金控分別加盟國際知名的R3 CEV和以太坊聯盟。
我國目前較具規模的區塊鏈聯盟,是財金資訊公司與45家銀行的聯盟,作業十分低調,雖然已經完成多個概念驗證(Proof of Concept, POC),卻不為外人所知。不像國外的各聯盟每完成一個POC就大肆宣傳,一方面是做進度報告,另一方面也藉此招兵買馬。財金公司是央行的週邊單位,宜定期或在有階段性成果時,對外做公開說明,好讓國人得以知道本土區塊鏈的發展情形。
目前已發行的加密貨幣超過1,512個,除了比特幣及某些特殊幣,大多數的加密貨幣大都根據以太坊的ERC20協議發行。比特幣區塊鏈和以太坊區塊鏈是目前最被廣泛使用的兩種區塊鏈,但兩者的設計目的和功能完全不同。比特幣區塊鏈是用區塊鏈技術來記錄比特幣的轉移,而以太坊則是用區塊鏈技術來記錄程式碼(也就是智慧合約),並讓程式碼在多個電腦上同時運行。
加密貨幣根據發行目的可分為功能幣(utility token)、支付幣(payment token)、有價證券幣(security token)。事實上現有的多數支付幣作為交易貨幣的可行性不高,因為作為交易貨幣,必須具有交易中介、價值儲存、計價單位、遞延支付標準等四大功能;而目前流通性高的加密貨幣(比特幣、以太幣等)價格波動大,不易被接受;流通性低的加密貨幣(大部分的加密幣)接受範圍小,都難以像各國央行發行的法幣廣受民眾接受使用。G20國家在2018年3月的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乃將加密貨幣定位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商品,既然定位為商品,多數國家不設專法規範。
至於所謂的ICO,性質近似於眾籌甚至近似有價證券IPO,但眾籌和IPO都受證券交易之相關法令規範,ICO運用科技方式,不被監理或規範,卻可輕易募得資金,此舉容易造成詐欺或是龐氏騙局(在大陸幣圈裡稱之為「割韭菜」),因而去年9月14日起大陸7部委禁絕ICO,韓國也跟進,採禁止立場。至於美國、日本、香港、新加坡及台灣等國家,則採個案認定。
我國對加密貨幣及ICO目前不設專法,根據金管會去年12月19日發布之新聞稿,在監理上有4個重點:1.民眾務必注意風險,2.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加密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3.ICO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視個案情況認定,4.發行或銷售如涉及違法情事,將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對於相關交易所的規範,似應參照5月29日顧主委在立法院答詢時所說的開戶實名,以及要有自律組織。
有鑑於越來越多國際知名交易所來台插旗,關於交易所合法化,除了要有自律組織,我們建議交易所合法化前必須先符合一定等級以上之資安規範,例如ISO 27001;交易所合法化後必須接受資安專業機構定期查核;交易所的運作應做到「開戶實名、交易匿名」,以同時兼顧AML/KYC及加密貨幣特性。至於ICO合法化,日前某個獲准案例,以國外公司分公司身分,在白皮書強調不是發行有價證券,使用以太幣應募;是不是其他要辦理ICO者,依上述模式即可獲准?主管機關顯然應該要有一套明確的說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