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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劉懿慧/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金融資產 應申報課稅

 全球貿易普及,企業從事進出口交易時,匯率波動所造成的兌換損益,成企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因此近年企業常藉由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作為避險工具,但財政部表示,企業應在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出售日當日的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期末時,帳上持有的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

 但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因期末評價損益尚未實現,應在帳外調減,但出售時評價的損益因已實現,應計入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出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進一步追查相關合約及收付款證明資料時,該公司隨即主動補報103年度收入7,000多萬元,並補繳1,200多萬元稅款。

 官員表示,財務上該公司出售的評價利益與期末評價損失,是以淨額方式表達,但在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已實現利益及未實現損失予以區分,將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7,000多萬元,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導致短報所得額7,0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