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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張語羚/台北報導

《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有共識 FB下架侵權內容 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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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重點

 網路無國界,為避免公權力介入,行政院推《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未來Facebook、twitter等網路平台若主動下架侵權照片、影片等內容,可不必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回歸侵權者與被侵權者之間。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祕書長卓榮泰昨(30)日與民進黨立委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內容達成共識。行政院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基於網路無國界的特性,行政、立法兩單位均同意不宜透過公權力介入,因此《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是以基本法的精神,提供網際網路低度管理的規範與治理模式。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明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張秀禎說,自然人、團體、營業所名稱等都涵蓋在內,同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管許可的文號及聯絡方式都應透明化。

 張秀禎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精神是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促進網際網路服務的發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建立資安防護機制、支持科技研發創新等都是重點項目。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傳輸或儲存他人的資訊並不負擔審查或監督之責任,因此Fabook、twitter等社群網站,對於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經查證後確定侵權下架或沒有侵權而重新上架,可不負擔賠償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該免責條款不僅限於Fabook等社群網站,同時希望減少微型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經營小網站的業者,面對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不過,王德威也強調,即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雖賦予社群網站等侵權處理免責條款,但若業者沒有主動處理使用者侵權行為,草案並不具備強制性,最終需回歸《民法》一般訴訟程序處理,由法院判斷是否與侵權者負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