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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王姿琳/台北報導

總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營業人 進銷項憑證 不能參雜使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而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者,其各項進、銷項憑證不能參雜使用,如有涉及違章情事,國稅局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論罰。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分支機構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將總機構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

 但甲分支機構不服,主張其在法律上,與總機構具有同一法人人格,而誤報的進項憑證是總機構的進項,並非虛設行號、也非他人的進項,並無故意逃漏稅的意圖,且其錯誤仍屬合理範圍,並無構成行政罰的過失要件,應可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登錄錯誤」免罰規定。

 據此,甲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目前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官員解釋,由於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採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核屬各別獨立的營業稅納稅主體,與《公司法》所定的「一公司僅有一人格者」不同,再加上其尚未經財政部核准與其總公司合併總繳營業稅,並不能因係屬總分支機構即可參雜使用進、銷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