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氣爆、食安事件爆發後,要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將自身產品、營運對顧客、環境等負起社會責任的期望越來越明顯。金管會也從金融市場主管機關的角色,要求證交所、櫃買中心制訂作業辦法,除要求上市上櫃公司依據永續性報告指南(GRI)進行資訊揭露外,食品業部分更要求取得會計師出具意見書,顯見主管機關對於報告書真確性之期待。而會計師出具相關意見之工作準則,即為6月份發布之「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
為了規範會計師提供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確信服務的方式,IFA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早在2003年12月就出版ISAE 3000首版,並於2013年12月出具修訂版(Revised),2015年12月15日出具的報告必須全面適用,目前國際間經過確信的CSR報告書有超過八成是採用ISAE 3000準則。而國內本次修訂的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即是基於修訂版與國內既有審計公報整合編修。
關於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的特色,包括確信信賴水準的定義:合理確信與有限確信,要求案件服務團隊、品質管制複核人員等資格限制以及職業道德規範,也要劃分負責方、委任方、衡量方或評估方等角色與責任。
此外,規範確信案件取得之先決要件,必須考慮角色、案件特性等,規範確信案件規劃流程,從風險角度出發,基於量化或非量化條件,評估委任標的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據以設計確信計畫。如果要採用專家團隊的規範,確信結論產生的考量與必要內容,結論出具時的表達方式。
當會計師依該份公報進行確信時,可能產生的變化有哪些?筆者提出以下的觀察:
其一,不再僅是合理性的確認,更關注在是否存在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現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與確信,基於依循標準的不同,查證機構所保證的,可能僅是特定績效資訊的「合理性」,而非為「可靠度」,對於資訊揭露真確性的保證程度,顯然有限。
雖然公報亦提及信賴水準區分成有限與合理確信,但會計師在判斷適當性、重大性上,並不受確信程度影響;且其僅影響獲取證據所執行程序(例如是否需做控制測試),但共同目標都是「確認委任標的是否有重大不實表達的可能性」。因此縱使以「有限確信」進行委任,仍對其真確性有一定的保證程度。這也是主管機關預期由食品業相關指標必須取得會計師意見之因。
其二,除了內容的合理性外,揭露資訊之佐證是否充足,會是企業挑戰。會計師基於委任標的進行查證時,概念上會援引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並基於委任之信賴水準,檢視數據產生流程、數據蒐集流程等狀況,並確認原始證據是否存在且有效。證據本身也會檢視合理性,不同證據間的一致性也會視情況進行交相比對。
對於財務報表上之數據,已有「商業會計法」規範要保留的會計憑證、期間,甚至包含罰則,因此相關佐證易於取得;但當確信標的轉為能源、水、廢棄物等管理數據時,財務以外的部門,不一定具備相關意識,保留各類原始憑證。因此可能就會造成查證上的困難。
企業未來在受查前,建議可透過以下步驟檢視準備程度:一,檢視彙編數據之計算方式是否已被明確定義;二,檢視數據本身的產生的流程、系統是否已有妥善控制。同時,了解相關佐證是否已受資料管理政策管制,如資料保存、刪除等要求。
由於前述要求需要時間確認與準備,建議企業現在開始,就可以著手調整,方能從容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