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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總統府資政、東吳法商講座教授 陳冲

房屋稅的迷思

5月1日房屋稅開徵,由於今年採用新規定,所以事前出現不少預防針,例如:4月中柯P即預告「今年收到稅單後會嚇一跳」;而前郝市府主導的官員也撰文表示,讓少數人負擔高額房屋稅,可以平抑房價云云。

 自從民調顯示房價是民怨之首後,打房成為顯學。其實平抑房價(合理化)原應自基本問題著手,由2009年前長期忽略的「供應面」、「交易面」、「資金面」逐步推動(限於篇幅,另文討論),「租稅面」本應為最後手段。但目前情況或因3個基本面發動較遲,績效未顯,所以租稅面成為眾所寄望,這有點像足球比賽,前鋒、中場、後衛熱身不足,攻勢遲緩,結果守門員按捺不住,跳出禁區,直衝前線。

 稅制在房價合理化的努力過程中,不是不能扮演角色,但亦應考慮採用何種租稅手段。我們如將住宅稅粗分為持有稅及利得稅,觀察對住宅市場的影響,不難看出如因住宅買賣所獲「資本利得」未能合理課稅,導致炒房盛行、推升房價,的確會扭曲財富分配、影響社會和諧。所以在「利得」能合理正確估算的情形下,推動房屋交易所得稅,例如:房地合一稅,自應予以支持,目前財政部版本兼顧各種因素,尚屬務實,如能針對持有期間長短增設多層不同稅率,應更能彰顯此稅制的社會意義。

 但在持有稅方面(即房屋稅),不論財政部或地方政府其實都嫌目光如豆,只看到財政收入面,沒有顧及整體政府的責任。依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言,適當水準的住屋是基本人權。為落實宣言,1966年的經社文人權國際公約,也將居住的基本人權列入。我國於2009年透過立法方式,由立法院通過公約施行法,把前述公約內容變成國內法,所以依法目前居住已是基本人權。

 但所謂「居住人權」、「居住正義」,並非所有權的正義,而是「有屋可住」的實現,所以2010年首次立法的「住宅法」強調社會住宅,鼓勵民間興建出租予需要的民眾,此亦為西歐國家普遍採取的做法,至如進一步能使民眾均擁有「所有權」,那更是人權境界的再提升。

 在兩公約施行法公佈實施後,又在住宅法立法後,2014年修正的「房屋稅條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尤其台北市)所訂評價標準,原應以貫徹基本人權為最高原則,對民眾辛苦購屋供自行居住的所有權,持鼓勵的態度;而對供投資、營利的房屋,則適當予以提高稅率,才能顯示財政單位(應該說行政院/市政府)顧全政府整體責任及施政的一致性,也可避免階級鬥爭式的稅制,激化族群間的衝突。

 綜上所述,基於人權與法治的考量,建議如下:1.對只擁有1戶住宅且長期居住者,稅率應再修法予以降低。2.路段率的概念,其實已在地價稅中反應,路段加成實係重複課稅,而且違反母法第11條「扣除地價」的規定。3.非自然人持有「住宅」的必要性應予檢討,依國外法例,如不禁止公司持有住宅,則會對公司提供房屋居住的主管課徵所得稅。

 4.對老年人(例如70歲以上)自住的房屋稅予以優惠或免稅。這不必擔心人頭問題,因為以老年人為人頭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5.房屋估價應考慮政策的一致性,例如台北市的8大加稅標準中「管理健全」、「保全周密」、「戶戶車位」就與市府依法評選優良集合住宅的宗旨相違背。6.民眾房租支出應為申報所得稅時收入的減項,相對房租收入就可核實納稅。如房租低於地方政府所訂標準,則視為住宅法中的社會住宅予以補助或減少稅賦。

 2014年財政部及市政府可能都未考量人權公約及住宅法的存在,現在再來考慮也不算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