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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吳春臺妻 告贏李珍妮

 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吳春臺的妻子米凱莉,不滿遭到李珍妮公開誹謗她是「小三」,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在5日判決,李珍妮確有妨害名譽的行為,應賠償米凱莉300萬元及利息。同時,應在中國時報等4大報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李珍妮先前因與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與吳春臺間,鬧出「誰是女兒生父」風波,後來因李珍妮公開在媒體上用「炮打」吳春臺的妻子米凱莉而被告上法院。

 李珍妮向法院辯稱,由於媒體報導米凱莉離過婚、生過小孩,曾與演員王皓交往7年之久,她依常理和經驗法則判斷米凱莉與王皓同居,又同時與擁有25億身家財產,及年紀足以當其父親的吳春臺交往,她因為發現米凱莉是介入她與吳春臺間感情的第三者後,憤而離去。

 李珍妮又說,米凱莉在98年間嫁給吳春臺,同年即懷孕,但吳春臺與其前妻係在98年3月4日登記離婚,米凱莉與吳春臺於同年7月8日登記結婚,米凱莉顯然介入吳春臺與其前妻的婚姻。

 她因而認為,米凱莉交友複雜,私生活非單純,劈腿介入她與吳春臺間感情之第三者,因覬覦吳春臺財產而下嫁,合理懷疑小孩有可能是前男友的,請吳春臺順便驗一下DNA以免被騙。

 法院認為,李珍妮在102年8月間及103年1月間,多次在法庭外發表侵害米凱莉名譽權的言論,而且所為言論均係關於米凱莉道德、貞操等人格的嚴厲指控,李珍妮縱非故意,也有侵害名譽的重大過失。因此,一審到三審法院都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