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河北歐力重工公司的汽車「LOVOL」商標,與瑞典商富豪商標控股公司「VOLVO」商標,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構成高度近似,因此將「LOVOL」撤銷註冊;河北歐力重工循行政程序打起官司,但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
2008年1月間歐力重工以「LOVOL」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的汽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等15種車輛商品,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准予註冊。
但2009年2月間,富豪公司認為,歐力重工的「LOVOL」商標,與富豪的「VOLVO」商標近似而可能讓消費者混淆,因此向智慧局提起異議。
2012年11月21日,智慧局認為兩公司的商標確有高度近似問題,依商標法審定歐力重工的「LOVOL」商標註冊,應予撤銷。歐力重工不服,一狀告進法院。
商標法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兩公司的商標從外觀或讀音雖有些微不同,可是就整體商標圖樣觀察,相關消費者理解二商標圖樣的使用文字,均予人相仿的印象,以致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在考量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不應僅就各類商品或服務分別比對,而應將該商標所屬公司多角化經營情形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