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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0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長榮海運董座違反兩岸條例緩起訴

 兩岸經貿往來頻繁,但未經主管機關核可,逕將船舶開往大陸港埠,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長榮海運董事長王宗進與立銘輪船長許木德,就因一時失察觸法,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台北地檢署指出,被告倆人並無前科,一時失慮而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刑事責任,唯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加上歷此司法程序應有所警惕,犯罪情節算是輕微。因此依法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

 檢方表示,倆人必須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分別支付15萬、10萬;檢察官同時對長榮海運公司,即法人部分聲請逕行以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未來將被法院依法判處罰金刑。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王宗進與許木德都明知不得將船舶航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大陸地區港口,但王宗進卻指示許木德,在民國101年6月8日上午8時,將立銘輪航行到大陸舟山島的船廠修船,直到同年6月24日晚間11時,才駛離舟山島。

 全案經基隆港務警察局從立銘輪的航海日誌、航海計畫等紀錄影本中發現犯行,方移送檢方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