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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企業贈與個人現金 繳稅兩樣情

企業不需繳稅、受贈人要繳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4日表示,企業將現金贈與個人的話,沒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但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當年度繳交綜所稅,至於父母如果以迂迴方式,贈與子女土地,仍需仔細規劃,否則申報若發現需繳稅過重,仍有權撤銷贈與。

 稅官指出,家族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須要先行扣繳,也不須向國稅局申報,因贈與稅對象為贈與個人,並非企業,所以沒繳稅問題,只是受贈人當年度必須主動申報其他所得,繳交綜所稅。國稅局表示,每年會針對存款總額增加幅度過大的對象進行追查,如果不是出售房地產,或者投資有價證券間的資金轉換,而是單筆轉入龐大金額者,會核對是否為贈與金額,並比對是否如實申報綜所稅,一旦查獲逃漏稅,就會要求補稅並懲以罰鍰。

 另一起贈與稅案件,則是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國稅局表示,甲先生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遭國稅局查出並認定這是贈與行為,要核課甲先生335萬元的贈與稅,併罰1倍罰鍰,總計補帶罰共670萬元,甲因贈與土地尚未過戶完成,於是進行撤案,可免繳稅。

 國稅局表示,土地贈與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過戶問題,所以如果申報時,稅官明白認為非屬交易,而為贈與的話,只要及時撤案就可免繳贈與稅,但是如果是現金或者是約當現金,比如記名債券或者股票,則只要完成過戶,或者資金轉帳,就視為贈與完成,必須如實繳交贈與稅,否則查獲罰1倍補稅額。